海口男子当赌博网站代理获利28万被判囚5年
发布日期:2022-04-16 03:34 点击次数:132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海口两人参与利润分成,从中获利近28万。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910.2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梁某鸿、张某丽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954.97元,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梁某鸿通过绰号“黑猪”的男子介绍,代理赌博网站。同年11月,梁某鸿租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万恒路某小区G1栋某房作为网上代理赌博网站的场所,梁某鸿聘请张某丽经营管理该赌博网站,工资为5000元/月。经营模式是参赌人员登录网址后,先注册会员,成为会员后在网站上充值或将赌资转账到梁某鸿的微信,由梁某鸿、张某丽将参赌人员充值或转账的金额等值充入网站,会员的账户内就会相应增加游戏币,然后参与赌博,如需提现则提出申请后由梁某鸿、张某丽进行操作将提现金额退回到会员的银行账户内。
2018年6月8日,梁某鸿、张某丽与王某明、詹某香(另案处理)先后被抓获,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205910.2元等物品。经查,赌博网站赌资数额累计为人民币7261784元,获利为人民币279865.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