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犯罪流转资金提供银行卡重庆4男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2-07-09 17:41 点击次数:128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龚某某、谌某某、聂某某八年十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0.3万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微信昵称“天天”的人(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天天”约定以3000元每套卡的报酬帮助其收购银行卡。“天天”要求曹某某安排人员检验收购到的银行卡能否使用,并担保银行卡内流转资金不被卡主取走。被告人谌某某受曹某某安排,负责接收曹某某邮寄的银行卡,并负责验证银行卡能否使用,将验证可以使用的银行卡交给“天天”,“天天”收到银行卡后与曹某某结算报酬,曹某某承诺给予谌某某每月8000元工资。被告人聂某某、龚某某、谌某某通过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以及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转卖给曹某某等方式赚取差价。曹某某通过收购银行卡转卖给“天天”,非法获利23万余元。4名被告人向“天天”所售银行卡,其中验证通过能够使用的,均被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查实18套银行卡,流转资金共计1810余万元。
本案中,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实施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流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