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区一名老挝籍女子被网格员排查发现为“三非”人员被当地派出所带走调查
根据深圳新闻网于2021年3月12日的报道,近日,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网格员排查发现一名“三非”人员,立即上报警方处理。
3月1日晚,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网格员小陈到辖区开展人员信息采集核实工作,当走访到上围北二巷某出租屋时,发现一名女住户神情慌张,无法使用普通话正常交流,而且无法出示身份证件。凭经验判断,网格员觉得此人可能是“三非”人员,于是立即将情况报告社区警务室。
经樟坑径社区民警到场核实,确认该住户为老挝籍人员,目前签证已经过期,为无合法居留权的外籍“三非”人员。随后,民警将该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什么是三非人员?
“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
针对非法入境的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被民警查获的外籍“三非人员”
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针对非法居留的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
针对非法就业的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